中共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院纪〔2022〕5号
中共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
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纪委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由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校党委和省纪委工作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校党委和省纪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和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六)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向校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八)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九)研究决定应当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和省纪委的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纪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酝酿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机关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决定或者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纪委会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纪委会,根据需要,也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纪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属于纪委会议事范围的议题,不提交纪委会研究讨论。
第九条 纪委会材料应当提前送纪委委员审阅。会后需收回的材料应注明。
第十条 纪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纪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纪委办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同志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纪委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纪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会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纪委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副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必须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可由纪委办公会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四章决定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纪委书记或纪委会汇报。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纪委会或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的,应当在校党委研究决定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纪委办公会会务相关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皖西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院纪〔2018〕8号)同时废止。
发: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纪委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