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17〕90号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17年6月29日
皖西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的差旅费。
第三条 科研资金差旅费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项目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审批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科研工作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交通工具 等级标准 人员类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1.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国家岗位工资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5.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
其它人员 | 按照《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
(一)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执行。
(二)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三)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五)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报销住宿费应按照《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须填写《皖西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按照《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院发〔2014〕27号)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事项
第九条 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租车费、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费,可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报销。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承担。
第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野外调研(如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无法取得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皖西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在不超过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按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会议、培训举办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其他情况,须在《皖西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在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报销流程按照《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院财[2013]158号)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的差旅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非项目负责人使用纵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出差报销须项目负责人审定,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出差报销须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皖西学院报销情况说明书》由出差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学校科研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部分条款补充说明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