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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7-05 浏览次数: 95

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2343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23619





皖西学院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和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规范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包含以我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短期进修人员、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对有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不端,恪守学术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行为规范的建设。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遵循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学校统筹、院部实施、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检查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配合学校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第三章  教育预防

第九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等媒介,或通过工作会议、主题报告等形式,开展系列科研诚信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在学生入学、教师入职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增强科研诚信意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活动诚信审核制度,在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人才计划、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在教师入职、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四章  受理调查

第十七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十八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二十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三)与调查有直属亲属关系、直接师生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由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小组授权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经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小组审定后,形成调查结论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五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文件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科研失信行为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措施的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申诉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学校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皖西学院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2083)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文件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问题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23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