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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7-05 浏览次数: 10

皖 西 学 院 文 件

院发〔202344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23619





皖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鼓励学校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应用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合同方式获得的项目经费。具体形式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委托开发、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学校的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接受学校的委托,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可行性、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与项目委托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并起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以“皖西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皖西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处应参与重大横向科研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建立横向科研项目台账;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情况,审核科研外协经费的拨付;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含申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负责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受委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横向科研活动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同、资产及耗材管理等,监督项目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活动的实际组织和实施者,对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完全责任,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立项与过程管理

第十条财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科研处协助财务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与监督。财务处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单独账户,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专款专用,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至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立项后,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开具的《立项经费下达通知函》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到账经费达到3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横向项目,完成结项验收程序并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视同省级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不享受学校高水平成果业绩奖励)。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上应在合同中体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实行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据实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费由学校按到账经费扣除横向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和代购设备费后的2%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其中1%归科研处统筹使用,1%归所在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业务费(材料费、资料费、差旅费、加工费、通讯费等)、人员经费、水电费、税费、外协经费等。

外协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外协经费应采用对公转账形式办理。合同约定有合作(协作)单位、合作(协作)金额的,按照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得更改合作单位;合同未约定合作(协作)单位、合作(协作)金额的,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借外协经费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责。

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艺体、规划、设计、翻译、咨询等以理论研究、智力劳动、劳务为主的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0%,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人员经费可以支付给对项目有实质性贡献的校内非课题组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经手的,项目负责人又是单位负责人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加批;5-10万元的(含10万元),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联合审批;10-20万元的(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联合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联合审批。大额资金支出按照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非消耗性的仪器、设备及材料等均属学校财产(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应及时办理物资验收登记手续,并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学校鼓励项目承担者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研究用的仪器设备。凡购置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以及采购组件、零配件组装研制的仪器设备,合同签定时,委托单位须在合同中明确设备清单和预算,相关设备由委托方负责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采购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持采购发票(抬头为皖西学院)和委托单位出具的设备验收证明(应包含设备供应商名称及账号、设备清单及价格等详细信息)办理报销手续。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以及采购组件、零配件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0%

第十九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小团队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支付招待费及其他超出支出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保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处协调项目组、二级学院(部)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关系,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项目组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能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报请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持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条款,凭委托方的验收凭证,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其中三类及以上项目需有第三方(有委托方人员参加、专家费由课题组承担)出具的有效验收证明为结项材料,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二十四条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课题组应支付项目相关的所有税收费用及合同发生纠纷时校方的一切损失;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告知科研处并通知委托方,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结题。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项手续。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须于合同约定的结项时间前一个月向委托方提交延期结项申请,报科研处备案。同一项目延期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所有横向科研经费须有一定比例的有效支出(在财务报账支出)方可结项,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不低于10%,理工科类不低于20%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使用选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一)结转为项目负责人新项目研究经费,由科研处重新立项登记(重新立项项目不再认定项目等级)。

(二)项目团队可申请发放结余经费作为绩效奖励(含税),发放比例不设限制或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项目结余经费同时视为该项目技术成果转化收入,由科研处登记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符时,执行上级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皖西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2229号)、《皖西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院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23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