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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业第一教研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6-05 浏览次数: 532


  1. 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设课程的课堂讲授、辅导、实训、练习(习题课)、讨论、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和考试等全部教学环节,并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科研训练、技能训练、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工作。

  2. 每学期的教研室工作计划及教师教学任务的分工方案,应在前一学期第十八周前制定出来,要全面、合理地安排每位较师的教学工作。

  3. 每学期教研室要对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有重点地组织一至两门课程开展观摩教学,并与观摩教学后及时认真地组织好评议,带动教研室把好课堂讲授质量关。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所开课程要进行经常性听课检查。结合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对课堂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习实验等按大纲要求进行检查,及时总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 组织好考试和考查试卷命题和评阅工作。逐步完善英语专业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的试题库,坚持集体阅卷制度,阅卷评分应公平合理。

  5. 教学研究与改革。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加强课程建设,积极申报各类精品课程,在课程教学中不断的充实和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同时要重视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

  6. 教材建设。教研室对本室索科课程使用的教材要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对于所使用的教材,在每轮教学完成后要组织教师对该教材的情况加以总结,以决定下一轮教学进行调整或更换版本。对于暂时没有公开出版教材的课程,鼓励教师编写讲授提纲或讲义,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档案工作。教研室应收集和整理:教学大纲、选用的教材、教学进度、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教学评估材料、教学改革措施、教学总结、评教评学原始材料、教研室的规章制度、教师的业务档案。



英语专业第一教研室的建制

  1. 英语专业第一教研室的组建是以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翻译、英语语言研究、英语翻译等相近学科、专业、相关课程建设为基础。

  2. 本教研室的现有教师14人,设教研室主任一名。

  3. 教研室主任的产生,要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中心)院长提名,教学副院长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4. 教研室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新建和撤销,可由学院(中心)院长负责上报并经学校批准,教务处备案。

教研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教师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地关   心教研室的建设,并为之努力。

  2. 教师有服从本教研室主任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教研室活动的义务。

  3. 教师有对教研室的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增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集体力量,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树立良好的教风。

  5. 有关教研室建设的主要问题,应在教研室会议上协商讨论。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1.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拥护并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 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踏实,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无私奉献的精神。

  3. 具备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教研室主任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或教研、科研成果突出、教学水平较高、有培养前途的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并有相应学科、专业背景。

  1.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与权力

  1. 根据学校和学院(中心)的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学期(学年)的工作计划。

  2. 负责检查教师的备查、讲课、辅导、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检查学生作业和学习成绩,审批课程考核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负责本教研室课程教学总结和考试分析。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的学院实习工作的分配、指导、总结、材料归档等组织工作。

  3. 参与制定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新开课程和新教师试讲并提出初审意见。

  5. 负责所承担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

  6. 负责组织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讨活动,负责组织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建立活动记录制度、向本教研室教师分配教学与科研任务。

  7. 负责所承担各门课程的教材选定工作。

  8. 做好学院(中心)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9. 优先享有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教学研讨会和跨地区协会会议的权力;享有学校、二级学院(中心)领导赋予的其它权力。